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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商标分类>第十四类 珠宝、贵金属、钟表
第十四类主要包括贵重金属,某些贵重金属制品或镀贵重金属制品,首饰和钟表及其零部件。
本类尤其包括:
——首饰,包括仿真首饰,例如:人造宝石首饰;
——衬衫袖扣,领带饰针,领带夹;
——钥匙圈和钥匙链以及上面挂的小饰物;
——首饰用小饰物;
——首饰盒;
——首饰和钟表的零部件,例如:首饰用扣环和珠子,钟表机芯,钟针,表发条,表蒙。
本类尤其不包括:
——作为数据处理设备的智能手表(第九类);
——非首饰用、非钥匙链用、非钥匙圈用小饰物(第二十六类);
——按照材质分类的非贵重金属制或非镀有贵重金属的艺术品,例如:普通金属艺术品(第六类),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第十九类),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第二十类),瓷、陶或玻璃艺术品(第二十一类);
——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贵重金属制品,例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二类);牙科用金汞合金(第五类);刀叉餐具(第八类);电触点(第九类);金笔尖(第十六类);茶壶(第二十一类);金银线制绣品(第二十六类);雪茄烟盒(第三十四类)。
运载工具用金属徽标060155,不发光金属门牌060196,不发光、非机械的金属信号板060200,不发光、非机械的金属路牌060228,不发光、非机械的金属标志060235,金属标志牌060370,金属纪念标牌060389,金属身份牌060399,金属车牌060400,普通金属制字母和数字(铅字除外)060419,金属标示牌060399,金属标签06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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