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不折腾,满足您全方位的服务需求!
估计大家看到这个标题都不太可能相信,想起之前的“功守道”商标,马云霸气全类别注册商标,我们的马云居然也有在商标栽的时候,此次说的这个“天猫”商标确实是被他人注册了,服务范围为眼镜、照相机、考勤机电线等。下面我们来看具体内容: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13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考勤机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年6月6日。
2、申请人的上述四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评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故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商评委将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认为,由商评委查明的事实可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同一市场中,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报道、获得的荣誉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推销替他人、商业信息”服务上已具有知名度,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基于商标之间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性为前提。
由商评委查明的事实可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考勤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所属行业差别较大,在商品或服务性质、内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文字“天猫”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商评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至此,马云无效“天猫”商标失败!
如果您手里有适合的商标一定要抓紧时间申请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并时刻注意对商标的保护,悟空财税商标注册代理服务热线:40000-777-72.
我有需求意向
最多可输入50个字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您的专属顾问预计在10分钟之内与您联系,
请保持电话畅通!
全程监督有保障
SSL/TDE数据加密
不满意随时退款,权益硬保障
平均4年行业经验 持证上岗
悟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京ICP备18018471号-1 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京粮大厦16层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097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