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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商标正确的使用才能够在商标撤三中维护好自己的商标,但是怎样的使用才是正确的使用,为什么企业在商标撤三中虽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保护企业的商标,反而把商标拱手让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三中企业想要保护商标,使用证据上的要求也很多,比如需要在规定的地方使用,比如发票等等,比如规定了时间,必须是近三年使用商标的证据,比如商标的正确使用,商标使用是否与证书上的商标一致,商标证书是否没有错误。
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
想要正确的使用商标,企业还有一点不能忘,就是当商标证书上的内容有变化的时候,企业要及时的进行商标注册证书的变更工作,不变更,之后企业使用商标的证据可都不作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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