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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这几年是很常见的,毕竟商标的价值这么高,如果企业还不使用的话,就容易被撤三,商标撤三是为了保障商标的流通性,如果企业还想要拥有商标,就要及时使用商标并保留使用证据了。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满三年,即可对其提出申请。
商标这么重要,如果企业不想要被撤三的话,企业应该做些什么呢?那就需要企业及时的使用商标并保留使用证据了,那么哪些使用证据是可以使用的呢?别再用那些没有用的证据了!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撤三一定要及时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才能够更好地挽回,如果企业觉得自己已经使用商标了,对于商标撤三不用理就可以了,这就大错特错了,企业没有及时提交使用证据,就会按照没有使用处理,企业会失去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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