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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上海老板们注意啦!注意啦!在注销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这些问题要搞清楚啊,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以上这些税务登记的要点记住了吗?注销公司本身这个过程就很复杂,再加上税务登记,所以如果对该业务不熟悉的话,还是委托代理机构去办理吧,避免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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