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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的专利纷争,“扫码开锁”摩拜胜诉

2017-09-19知识产权

随着国内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不止在一线城市,三四线城市的街头现在也随处可见诸如摩拜、ofo之类的共享单车,共享经济的在中国的发展之快让人始料未及,而共享单车的发展更是突飞猛进。

但处在高速发展轨道的共享单车同时也面临着纠纷,诸如ofo被诉“ofo小黄车”商标侵权,摩拜被诉专利侵权。而摩拜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则是刚刚一审宣判。

专利纠纷案经过

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认为,被告制造、以对外出租的方式使用摩拜单车,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被告不构成侵权。

随着一审宣判,这则专利纠纷案第一回合以摩拜胜诉结束。

权威解读

首先,涉案“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是一种锁装置的产品专利,“电动车”并非该锁装置的组成部分。

其次,“电动车”这个词除了在主题名称中出现外未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

再次,“电动车”不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前提和基础,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可以完全脱离电动车实施。

最后,涉案专利在申请时并未将限定在电动车技术领域作为获得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理由。而在判断权利要求3的主题名称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的操作方法”的保护范围时,应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装置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全部方法技术特征共同限定。

专利可以看作是一个企业的核心技术,而个人所拥有的专利,可以看作是一笔具有升值空间的无形财富。正是专利潜在的商业价值,所以才会有众多争议与纠纷,而第一时间申请专利则显得尤为必要。如有其它知识产权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悟空财税在线客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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