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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在完成年报后的一件重要工作,是对一年中预缴所得税税款的全面清算。今天掘金欺负就企业比较关心的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进行分享,为企业解惑。
那么,哪些利息支出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就是说符合以上规定的合理的利息支出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工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创办一家企业的门槛低了,于是,在注册时,动辄注册资本几千万的大有人在,殊不知,在注册资本没有完全缴足之前,会影响到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列支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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