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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也并非就一直归企业所有了,如果企业没有使用商标,那么注册商标的价值就没有体现出来,这样的商标并不能属于企业,因此,这样的商标就容易被申请商标撤三,企业就失去这个商标了。
从权利的性质上来看,商标权可视为一种垄断性权利,权利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标识。设立商标撤三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防止商标囤积,导致公众利益受损。
不过商标局不会对企业的商标提出撤三,因此企业被提出商标撤三的时间也并非固定的,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被提出撤三,所以企业必须准备足够的商标使用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被等到被提出撤三的时候企业才意识到没有保留证据。
一般来说,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且“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两个条件的商标,均可被提出“撤三”申请,因此企业出于保护(非使用)目的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被核准注册达三年以上又从未实际使用过的闲置商标,都面临着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的风险。
虽然在商标被撤三的时候企业只要提交证据就可以保护商标,但是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商标撤三中,证据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企业准备的证据合适,符合要求,那么企业的商标就不会被撤三,但一旦企业错误使用商标,与商标证书上的商标不符合,那么企业的商标仍然会被撤三,因此,证据才是关键,必须保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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